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地址:河南省新密市南环路龙潭大桥东侧
被投诉人1:
地址:郑州市中牟县临轩街2号
被投诉人2:
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郑发大厦7018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新郑市梨河镇韩城路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标单位投标时不具备法定及招标要求的资格条件。2.隆煜公司挥发性有机物(VOCs)报告真实性存疑。3.被投诉人对“中标单位样品不符合★级核心参数”的质疑答复错误,评审过程违背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4.中标单位商业信誉存疑,被投诉人资格审查不全面。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2、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2.投诉事项3的证明材料属于非法手段取得,驳回投诉。
3.对于投诉人涉嫌虚假、恶意投诉行为另行处理。
郑州市财政局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