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登封市财政局 2025-09-25 00:00:00

  

  

人:

河南亘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英杰

    人:梁嘉瑞

       址:河南省开封市三大街新龙御都国际28号营业房二楼201号

被投诉人1:

登封市文物局

    人:胡少锋

      址:登封市市民文化中心中馆南楼一楼

 

 

 

2

登封市汇融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王浩亮

      址: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嵩阳街道嵩山路801号三楼

一、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于2025年7月31日作出的关于登封市文物局会善寺消防工程项目(项目编号:登封采购-2025-75)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8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 8月26日予以受理。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于2025年8月27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

2025年9月1日,被投诉人将投诉答复材料送至本机关。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二、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恶意废标,损害潜在供应商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2:评审专家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情形随意废标。

投诉请求:1、重新确定合格供应商或者对该项目组织重新招标。2、对参与本项目评审的专家恶意废标情况做出调查。

三、被投诉人答复

登封市文物局答复如下:

对投诉事项1:我局对该投诉事项不予支持。2025年7月29日,登封市文物局会善寺消防工程项目在登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开评标工作。本次评审共有六家响应单位提交响应文件参与,且各单位均完成第二轮报价。在评审工作收尾阶段,竞争性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单位的响应文件及评审内容开展复核工作。复核过程中发现,河南亘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第3.3.1项规定作出有效实质性响应,不符合初步评审要求。经竞争性磋商小组一致表决,决定对该公司的响应文件按废标处理。对投诉事项2:我局对该投诉事项不予支持。本次评标工作启动后,竞争性磋商小组在首轮评审过程中,未发现河南亘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存在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情形,因此该公司通过初步评审并参与了第二轮报价。在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前,竞争性磋商小组按流程对所有响应文件及评审内容进行复核,在此环节发现该公司未对磋商有效期作出实质性响应,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第3.3.1项规定,遂按废标处理。

登封市汇融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答复如下:

对投诉事项1:该项目在评审工作结束前,竞争性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及评审内容进行了复核,在复核时发现河南亘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响应人须知前附表”中的3.3.1项做出实质性响应,不通过初步评审,按废标处理

对投诉事项2:竞争性磋商小组在评审中未发现河南亘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所以河南亘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二轮报价,在评审工作结束前,竞争性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及评审内容进行了复核,在复核时发现河南亘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磋商办法前附表”中的2.1.3项响应性评审标准中的磋商有效期进行有效响应,不通过初步评审,按废标处理。

四、事实查明与认定

收到投诉后,本机关进行了书面审查和调查取证,并咨询了相关专家,审查结果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经核查登封市文物局会善寺消防工程项目(项目编号:登封采购-2025-75)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第3.3.1项磋商有效期为60日历天(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投诉人递交的磋商函承诺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响应文件。上述情形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第3.1项初步评审规定的废标和无效标情形,故投诉事项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经核查该项目磋商文件、专家初步评审表、被投诉人双方出具的《登封市文物局会善寺消防工程项目情况说明》等材料,该项目磋商小组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故投诉事项成立。

以上事实和认定,由投诉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被投诉人提供的该项目的磋商文件、投诉答复材料、登封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记录等相关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五、投诉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投诉事项成立。因投诉事项成立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故认定中标结果无效,撤销已经签订的登封市文物局会善寺消防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合同,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于评标委员会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我机关将依法另行处理。

六、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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