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修财招标采购-2025-27 | ||||
二、项目名称:修武县农业农村局修武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8月6日 | ||||
四、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河南丰沃农机服务有限公司 | ||||
地址: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丰收东路388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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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情况 | ||||
投诉事项1:追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按期答复质疑人质疑的责任。 事实依据:质疑人没有收到答复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投诉事项2:追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按中标文件对中标人进行资格后审要求,对中标人的资格没有进行审核。 事实依据: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投标人中标。质疑人提出质疑后,还不能认真对待,不履行后审责任。 法律依据:修武县农业农村局修武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3.3款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投诉人提出的投诉1:事实依据成立。采购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机密。”等相关规定进行回复。 投诉人提出的投诉2:事实依据不成立。本机关于2025年9月12日收到的投诉书中未有投诉事项2的相关佐证材料,按照《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于2025年9月17日通过邮政邮寄的方式通知投诉人就投诉事项进行补正,投诉人于2025年9月22日回复的补正材料中无投诉事项2的相关佐证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予受理投诉人河南丰沃农机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诉2;予以受理投诉人河南丰沃农机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诉1;责令采购人于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人河南丰沃农机服务有限公司的质疑函进行书面回复。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无 | ||||
修武县财政局 | ||||
2025年9月29日 |
修武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1号)
修武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5-09-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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