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项目编号:驿政采购-2025-09-3 | ||||
| 二、项目名称:驻马店市驿城区2025年秋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9月5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洛阳立青科技有限公司 | ||||
|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北冶镇中心大道7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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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中标人为驻马店市驿城区农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驻马店市驿城区农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次采购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农业农村局的全资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由于全资子公司与总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控股关系,即存在利害关系,因此不得参加投标。例如信息泄露、偏向性评标等。全资子公司是不具备参与(股东招标人)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驻马店市驿城区农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兴公司)于2024年2月起,该公司及人员编制归区国资委管理,与区农业农村局不再有隶属关系,单位负责人与公司法人也并非同一人。成交供应商农兴公司作为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拥有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农业农村局作为独立采购主体,与成交供应商农兴公司在法律上是平等市场主体,虽然其曾作为农兴公司的股东,但是历史股东身份不具备延续性的利益关联效力。故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不具备法律上的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利害关系。 投诉人在投诉过程中,引用的为适用于公开招标的法律法规条款,与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性存在偏差,未能准确依据竞争性谈判相关法规对投诉事项进行有效支撑。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该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驻马店市驿城区财政局 | ||||
| 2025年10月14日 |
驻马店市驿城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05号)
驻马店市驿城区财政局
2025-10-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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