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项目编号:汴财招标采购-2025-57 | ||||
| 二、项目名称:开封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开封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和环卫车辆基础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9月8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七路126号附204号2层25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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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事项1:本项目A、B、C、D、E、F、G包段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投标人难以响应,评委难以客观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2:本项目A、B、C、D、E、F、G包段产品技术要求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投诉事项3:本项目A、B、C、D、E、F、G包段企业实力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4:本项目A、B、C、D、E、F包段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内容不合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求提供事务照片的内容,额外增加投标人成本。 投诉事项5:本项目A、B、C、D、E、F包段的付款方式设置不合理。 投诉请求1:查明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不合理设置条件等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投诉请求2: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直至相关投诉事项得到妥善处理并得出明确结论。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经审查:投诉事项1、2、4、5不成立;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因成立的投诉事项为设置与采购项目事实不必要或无关的评审标准,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开封市财政局 | ||||
| 2025年11月3日 |
开封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5年15号))
开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2025-1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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