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项目编号:原阳磋商采购-2025-31 | ||||||
| 二、项目名称:原阳县教育体育局乡镇幼儿园校车租赁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8月20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河南适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 地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叶路99号D座2107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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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事项1:对代理机构回复的质疑答复不满意,答非所问、混淆概念。我们质疑投标单位没有资格去投标,他们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代理公司拿出的回复是招标营业执照不需要经营范围。政府采购法虽然明确了不能规定经营范围,但并不意味着供应商可以不具备相关行政许可资质参加投标。投诉事项2:我们既然质疑了社保,也提交了资料,代理公司是否应该核查一下对方的社保证明,为什么不敢核查社保,而是回复对方提供承诺,对社保证明置之不理?我方有理由质疑代理公司是不是串通对方供应商?投诉事项3:我们在首次报价表中已经明确表示承诺响应磋商文件中所有内容,并且投标文件格式完全按照相应文件格式制作,没有任何问题,投标函附录(首次报价表)是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关键性内容或实质性条款进行说明或强调,为什么以我们相应文件格式不通过为由在这一条废我们的标,评委评标非常随意,不按规定评标。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一、二成立,投诉事项三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原阳县启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计玖仟柒佰伍拾元(1625000元*0.006=975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原阳县财政局 | ||||||
| 2025年10月29日 |
原阳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原财购诉决【2025】3号)
原阳县财政局
2025-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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