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项目编号:郑港财采公开-2025-54 | ||||
| 二、项目名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大营镇人民政府危废处理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7月23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河南中原爱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
|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国兴路与宏业路北20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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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对原质疑事项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据中标单位环评所提取数据,大修渣2万吨(不属于铝灰)、碳渣2万吨(不属于铝灰)、铝灰8万吨(包含3个代码),“综合能力12万吨”并不意味着可以将这12万吨随意分配给想要处置的任何类别的废物,它是根据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各类废物处置之和。必须同时遵守许可证核准的“总规模”和环评批复及许可证中明确的“每个分类别的规模”。 投诉事项2:对原质疑事项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认为跨省转移有效期以及合同未结束却单方面终止,执行释放跨省转移,没有厂家以及有关部门书面的通知,属于违法行为。在招标前跨省转移还未释放,接收量不能够满足5万吨铝灰招标需求。中标单位在投诉人提出质疑函后向兰考县生态环境局申请释放余量属于后补资料。 投诉事项3:对原质疑事项2提出的“就近原则”给予的答复不满意,不接受采购人以“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要求不得非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为由拒绝执行就近原则,认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主要规制采购市场的公平准入,但是需要考虑标的物的特殊性。本项目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就近执行。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 ||||
| 2025年10月28日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02号)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2025-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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