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项目编号:濮开招标采购-2025-2 | ||||
| 二、项目名称: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局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垃圾收集、转运装备及配套设施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10月21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 ||||
|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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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事项一:本项目技术参数指向性、倾向性、限制性强,框定特定车型范围,对应特定制造商产品,破坏公平竞争,削弱项目竞争性与公正性,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和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二: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判断标准缺失,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主观横向比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一致,亦不利于投标人间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三:中标通知书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限制了非招标项目业绩的认可,变相设置了业绩类型。 投诉事项四: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的绿色技术评价证书”作为采购需求和评审标准不合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及货物质量并无直接关联,将这些与项目无直接相关性的因素作为采购需求和评审标准,实际上是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的供应商,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投诉事项五:供货期(合同履行期限)设置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5日历天内完成,这一规定不符合纯电动环卫车辆的实际生产要求,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严重不相适应。纯电动环卫车辆的采购周期长,主要原因在于其底盘生产周期长、生产后保存受限,且电池体积庞大需要特殊运输和安排,通常情况下需要60日以上才能完成采购,建议调整供货期(合同履行期限),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投诉事项六:付款方式中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这会对供应商的投标决策和资金安排产生不利影响。由于支付时间的不确定,供应商在投标时难以准确评估项目的资金流和风险,进而给后续的合同履行带来诸多不确定性,应明确付款时间点,以保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合同双方的权益。 投诉事项七:要求供应商在中标前具备“智慧环卫系统”和“数字化售后服务平台”并设为采购需求和评审标准不合理,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货物质量无关,平台在故障处理及时性,有效性评判上存在局限目高度依赖技术、缺乏面对面交流,增设投标人义务和成本,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合理,预留有数据区间,未发现指向性、倾向性。 关于投诉事项2:评分标准、评审因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3:该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违反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4:该评审因素的设置合理,不违反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5:供货期限的设置,符合行业普遍现状,未发现影响有效竞争的因素。 关于投诉事项6:付款方式等设定,未见不合理设置。符合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7:该采购需求和评审标准设置合理,未发现歧视性、排他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2、3、4、5、6、7,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税金融工作局 | ||||
| 2025年12月1日 |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税金融工作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1号)
濮阳高新技术开发区
2025-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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