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03号)

台前县财政局 2025-12-03 00:00:00

公告内容文档
一、项目编号:台财招标采购-2025-12
二、项目名称:台前县人民医院新区综合医院医疗设备购置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皮肤科、功能检查科一批设备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年9月5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郑州柚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建设东路49号院3号楼3单元26层70
被投诉人:台前县人民医院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城关镇顺河街007号
相关供应商:河南穗博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梨河镇韩城路南侧6号国发医疗器械生产园3032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主要投诉事项为:
1. 中标产品“中频药物导入仪”注册证为“短波治疗仪”,与招标要求不符。
2. 中标产品“中频药物导入仪”工作频率(27.12MHz)远超中频范围,无法实现药物导入功能。
3. 中标产品“二氧化碳点阵激光”未采用招标要求的“金属射频激光管”。
4. 中标产品“强脉冲光治疗仪”未采用招标要求的“OPT”技术,能量密度上限(35J/cm2)低于招标要求(40J/cm2),频率调节方式不一致。
5. 中标供应商河南穗博商贸有限公司未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资格存疑。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调查处理情况
本机关对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结果公告、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提交的情况说明、中标人提交的回复函、产品注册证、检测报告等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并组织专家对技术问题进行了评估。
(一)关于投诉事项1、2、3、4:中标产品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
经审查认定:
投诉事项1. 产品类别不符: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频药物导入仪”与“短波治疗设备”是两个独立的管理类别。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中频药物导入仪”,而中标产品注册证为“短波治疗仪”,在法定类别上不一致,属于实质性不响应。
投诉事项2. 工作频率偏离:中频药物导入的工作频率通常在1-100kHz范围内,利用电场驱动药物离子。中标产品工作频率为27.12MHz,属于短波范畴,主要通过电磁波产生热效应进行理疗,其工作原理与“中频药物导入”有本质区别,无法实现该功能。
投诉事项3. 激光器类型不符:招标文件明确要求“金属射频激光管”,此为一项关键且具体的技术参数。中标产品采用“封离式CO?激光管”(玻璃管),属于不同的技术路径,未响应招标要求。
投诉事项4. 强脉冲光参数偏离:“OPT”是科医人(Lumenis)的专利技术,“BBL”是赛诺秀(Cynosure)的技术,招标文件指定“OPT”具有明确指向性。中标产品能量密度范围(5-35J/cm2)未达到招标要求(5-40J/cm2),存在负偏离。其频率调节方式(1s-5s连续可调)与招标要求的“0.5Hz、1Hz、2Hz、3Hz”五档固定选择在操作逻辑和用户体验上不同。
综上所述:中标产品在多项关键技术参数上存在实质性不响应或负偏离,偏离了招标文件的核心要求。
(二)关于投诉事项5:中标供应商资格条件存疑
经审查认定:
1. 税收记录:中标人因销售额为零而免征增值税,符合国家政策。但“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通常要求提供所有应纳税种的证明(如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或税务机关出具的零申报/免税证明。仅凭销售额为零,不能完全证明其“良好记录”,其资格证明不完整。
2. 社保记录:中标人仅提供了金额极低(27.04元)的工伤保险缴纳凭证,未提供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险种的缴纳记录。此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表明其可能存在用工不规范行为。
综上所述:中标供应商在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方面存在重大瑕疵,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资格条件认定存疑。
三、 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投诉事项成立。
2. 决定废止“台前县人民医院新区综合医院医疗设备购置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皮肤科、功能检查科一批设备项目(第一标包)”(项目编号:台财招标采购-2025-12号)的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台前县人民医院重新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台前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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