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登封市财政局 2025-12-16 00:00:00

   人:安徽中谋环境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其明

    人:朱其明

   式:18019586003

       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12号万豪广场A座2902

被投诉人1:登封市人民医院(登封市总医院)

    人:王礼鹏

  方式:0371-62897651

      址:登封市中岳大街2号

 

 

 

2

河南天瑞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人:李攀婷

  方式:16603831740

      址: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105号芝麻街公园里D9栋

相关供应商:河南思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人:李凯

  方式:037186551790

      址:河南省郑州市瑞达路正弘--云玺中心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于2025年10月23日作出的关于登封市登封市人民医院(登封市总医院)登封市总医院暨公卫应急救治中心建设项目-标识标牌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登封采购-2025-147)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11月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 11月3日予以受理。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于2025年11月3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

2025年11月6日,被投诉人将投诉答复材料送至本机关,2025年11月10日,相关供应商将投诉答复材料送至本机关。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二、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河南思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采购标的真实性进行响应。

投诉事项2:河南思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对从业人数进行虚假声明。

投诉事项3:河南思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声明函文件的格式响应。

投诉事项4:河南思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投标业绩涉嫌造假。

投诉请求:依法取消河南思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顺延第二名中标并对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按照法规予以惩戒。

三、被投诉人答复

登封市人民医院(登封市总医院)答复如下:

投诉事项1:河南思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采购标的的真实性质进行响应。

说明内容:投诉人所称中标人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服务类,经核实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已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货物类)进行声明。

事实依据:中标人投标文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投诉事项2:河南思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对从业人数进行虚假声明。

说明内容:经核实河南思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从业人数符合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小型企业标准。

事实依据:1、经核实投标文件,该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提供人数及相关内容符合中小企业标准;

2、投诉人所查国家企业公示系统中人员数量为2024年度申报人数,该信息存在一定滞后性。不能以2024年公示员工信息主观判定2025年10月的声明函不符合实际情况。

法律依据: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

投诉事项3:河南思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声明函文件的格式响应。

说明内容:河南思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声明函文件的格式填写。

事实依据:经代理公司配合查阅评审资料,该单位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招标文件格式,并通过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投诉事项4:河南思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投标业绩涉嫌造假。

说明内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网的成交结果查询,不能体现河南思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全部业绩,且评标办法并未限制类似业绩必须为上述两个网站公开招标业绩。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评审。

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

综上所述,投诉人认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现已影响登封市人民医院(登封市总医院)登封市总医院暨公卫应急救治中心建设项目整体进度。鉴于本项目为市重点民生项目,时间紧任务重,迫切需要尽快进场施工。为避免公卫应急救治中心建设项目开诊延期,请求登封市财政局进一步核实事实依据予以驳回投诉。

河南天瑞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答复:

投诉事项1:河南思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采购标的真实性质进行响应。

说明内容:投诉人所称河南思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服务类,经核实投标文件,河南思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已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货物类)进行声明。

事实依据:供应商投标文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投诉事项2:河南思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对从业人数进行虚假声明。

说明内容:经核实河南思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该公司实际情况。河南思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从业人数符合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小型企业标准。

法律依据: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投诉事项3:河南思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

声明函》未按声明函文件的格式响应。

说明内容:河南思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声明函文件的格式填写。

事实依据:经查阅评审资料,该单位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招标文件格式,并通过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投诉事项4:河南思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投标业绩涉嫌造假。

说明内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网的成交结果查询,不能体现被投诉人的全部业绩,且评标办法并未限制类似业绩必须为上述两个网站公开招标业绩。

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综上所述,投诉人认为的投诉事宜缺乏事实依据,影响登

封市人民医院(登封市总医院)登封市总医院暨公卫应急救治中心建设项目整体进度,请求行政监督部门进一步核实事实依据,参照河南省财政厅相关处理案例驳回投诉。

河南思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答复如下:

投诉事项1:河南思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采购标的的真实性进行响应。

情况说明:我司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模版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真实。招标文件第19页“3.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及伴随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中小企业声明函仅为投标文件一部分,我司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2:河南思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对从业人数进行虚假声明。

情况说明:我司在国家企业公示系统及中标公司官网公示的从业人数‌仅是我司当时缴纳社保人数,该数据不包含我司劳务派遣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投诉事项3:河南思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声明文件格式响应。

情况说明:我司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已按照招标文件模版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登封市人民医院(登封市总医院)登封市总医院暨公卫应急救治中心建设项目一标识标牌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十五中小企业声明函”)。

诉讼事项4:河南思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投标业绩涉嫌造假。

情况说明:根据行业规范及招标文件要求,同类业绩的认定不局限于特定领域,而应基于项目类型、功能定位及技术特征的相似性进行综合判断。我司提供除医院外的文化建设类标识标牌项目,在规划设计、制作工艺、系统集成等方面具备显著共性特征,符合同类业绩的认定标准。鉴于企业信息公示的多元性,部分业绩未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展示,但均可通过合同文件、中标通知等正式途径进行核验。我司提供的业绩案例均附有完整证明材料,确保业绩真实有效。

基于上述事实,恳请登封市财政局恢复登封市人民医院(登封市总医院)登封市总医院暨公卫应急救治中心建设项目--标识标牌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登封采购-2025-147)招标活动‌,保障项目按期推进。

四、事实查明与认定

本机关认为:

1、经对被投诉人河南思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进行审查,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2、经核查,被投诉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人数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化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型企业化型标准规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十二条以及《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规范,被投诉人河南思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应当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按采购文件要求逐一列明。投诉事项成立。

4、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要求供应商提供2020年1月1日(合同签订时间)以来类似项目业绩,经核查被投诉人共提供8份类似业绩证明均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成立,可能影响中标结果。

以上事实和认定,有该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评审报告、投诉答复材料、被投诉人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五、

投诉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三十二条等(三)项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理

决定:

1、投诉事项成立。因投诉事项成立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故认定中标结果无效,撤销已经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

2、对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未对投标供应商进行合规资格审查的行为,我机关将依法另行处理。

六、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登封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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