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洛采竞磋-2025-221号
二、项目名称:洛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服务中心燃油燃气货车执法设备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郑州金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49号1号楼13层57号
被投诉人1:洛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洛阳市老城区九都东路328号环保大厦6楼
被投诉人2:洛阳鑫盛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19号长兴尚街0幢3-201号2楼
相关供应商:北京恒创科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西路87号2号楼12层1单元1223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本机关于2026年1月27日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1.《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车载诊断系统(OBD)环保检测仪的供应商深圳市正科环宇科技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为126人,存在严重数据造假;2.深圳市正科环宇科技有限公司与有不良经营记录的深圳市正德友邦科技有限公司有共同股东董仲举,构成法定关联关系,不具备本次项目设备供应商资格;3.车载诊断系统(OBD)环保检测仪内存配置不满足招标文件内存8GB参数要求,接口不满足招标文件DC12V3A磁吸电源接口x1参数要求。
投诉请求:1.依法核查中标人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以及其社保缴纳人数的实际情况;2.依法核查深圳市正科环宇公司和正德友邦公司关联关系,及董仲举在两家公司的实际任职情况,明确正科环宇公司是否具备供货资格;3.依法核查车载诊断系统(OBD)环保检测仪实际硬件配置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技术要求;4.暂停本次项目的中标相关流程,在完成全部核查工作后,重新组织招标或依法确定其他合格中标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裁决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2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