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04号)

许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2026-03-02 00:00:00

公告内容文档
一、项目编号:许财招标采购-2025-116
二、项目名称: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许昌市生态环境系统大气环境执法能力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年12月19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郑州佑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29号9号楼、四层7号
被投诉人: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址:许昌市东城区龙兴路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B座2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二、采购清单”的说明中“所列技术规格或主要参数”概念模糊,未明确要求范围是所列所有技术规格还是主要参数,且主要参数未明确是哪些条款参数。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供应商,属于歧视性条款。
投诉事项2:采购人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的答复内容中,明确将所有“采购清单中所列技术规格及主要参数”确定为最低执行标准,即总计10个产品,总计190条技术参数全部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响应条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供应商,属于歧视性条款。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序号1产品“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PID)”的防爆等级要求不明确,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供应商,属于歧视性条款。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中“第二章项目需求”中“二、采购清单”的序号1产品“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PID)”的“技术规格及主要参数”中“(16)数据传输:蓝牙模块可以使用手机app直接读出仪器检测到数据,并可进行集成和数据上传;也可以使用Type-CUSB连接电脑进行数据传输”条款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供应商,属于歧视性条款。
投诉事项5:采购人对我公司质疑函的质疑事项5的答复不符合红外应用场景和事实,且此条款为评分办法中的带“▲”技术参数,需要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从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能提供此项技术参数检测报告的供应商不满足三家,属于歧视性条款。
投诉事项6:采购人对我公司质疑函的质疑事项6的答复内容不符合事实。且此条款为评分办法中的带“▲”技术参数,需要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从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能提供此项技术参数检测报告的供应商不满足三家,属于歧视性条款。
投诉事项7:采购人对我公司质疑函的质疑事项7的答复内容属于通过屏幕尺寸限制主流供应商。且此条款为评分办法中的带“▲”技术参数,需要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从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能提供此项技术参数检测报告的供应商不满足三家,属于歧视性条款。
投诉事项8:采购人对我公司质疑函的质疑事项4和质疑事项8的答复内容中对蓝牙通讯技术优缺点的回复自相矛盾。采购人属于违反程序正当性原则,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9:采购人的质疑答复函第8页存在人为涂改采购人公章的痕迹,非采购人质疑答复函的原件扫描件。属于伪造、涂改、冒用行政部门函件的违法行为。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6、投诉事项7投诉成立;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8,投诉事项9投诉不成立。责令采购单位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许昌市财政局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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