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01号)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2026-02-03 00:00:00

公告内容文档
一、项目编号:郑港财采磋商-2025-94
二、项目名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原医学科学城管理委员会承办河南省健康产业发展大会会务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年12月8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沃库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01号2024房
被投诉人1: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原医学科学城管理委员会
地址: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大道297号
被投诉人2:河南省天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西三环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16号楼C座1501
相关供应商:同写意(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4号楼-1至11层101内3层05室
五、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31日(寄出日期),广州沃库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库公司”或者“投诉人”)向本机关邮寄《投诉书》,提出投诉。本机关1月4日收到《投诉书》,本机关经审查,1月5日向沃库公司发出《补正通知书》;1月12日,本机关收到沃库公司补正材料,并依法受理。1月13日制作《投诉答复通知书》,并于1月13日和1月20日分别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和成交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1月19日、成交人于1月27日向本机关提供了答复材料并提供了有关证据。本机关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查,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已经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综合评分办法中的技术标评审分值内的“量化标准描述”存在未进行客观量化标准,导致评审结果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违背了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需量化的规定。投诉事项2: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提出的采购需求内容不明确、不完整,所提供的采购内容描述模糊笼统,不符合采购需求清楚明了、表述规范的要求。投诉事项3: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出的质疑事项未作出答复。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规定,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和3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2026年2月3日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