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安财购投〔2026〕3号

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2026-01-19 00:00:00

安阳市财政局于202614日受理了安阳卓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关于“安阳市第一中学实验楼配备实验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安财招标采购-2025-57的投诉。经调查论证,现将投诉有关情况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阳卓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安阳市第一中学

被投诉人:河南泊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技术参数--智慧黑板参数1.该条款违反政府采购核心法律法规,构成违法限制;2.该条款与软件产品特性、行业政策及监管实践严重冲突;3.同类教育设备采购项目监管案例佐证条款无效;4.该条款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及教育采购公共利益;5.降低采购竞争性,影响采购质量与效率;6.违背教育信息化采购“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

投诉事项2技术参数--顶装智能控制平台参数1.该条款违反政府采购核心法律法规,构成违法限制;2.该条款与电气设备特性、行业标准及监管政策严重冲突;3.同类电气控制设备采购案例佐证条款无效;4.检测报告要求与电气设备质量管控逻辑冲突;5.该条款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及公共采购利益,排斥中小微企业参与,违反中小企业扶持政策;6.降低采购竞争性,影响采购质量与性价比;7.违背电气设备采购“安全合规”的政策导向。

投诉事项3:技术参数--扩音系统参数1.该条款违反政府采购核心法律法规,构成违法限制2.该条款与音频设备特性、行业标准及监管政策严重冲突音频算法功能的特性决定投标阶段检测无必要性3.该条款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及教育采购公共利益排斥中小微企业参与,违反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投诉事项4:技术参数--智能光照培养箱参数1.该条款违反法定原则,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差别待遇;2.对于此类设备,采购需求应重点明确“硬件性能参数”“调控精度”“运行稳定性”等可实测指标,而非软件著作权等权属证明。涉案条款混淆了“设备功能需求”与“软件权属要求”;3.与设备特性及行业规范严重不符;4.同类采购案例已明确条款无效,监管实践具有直接参照性;5.与行业惯例及市场格局严重脱节;6.该条款损害市场公平及公共采购利益,排斥中小微企业,违反中小企业扶持政策;7.降低采购竞争性,推高采购成本与质量风险涉案条款缩小潜在投标人范围后,易引发多重风险;8.违背科研设备采购“实用优先”的核心导向。

投诉事项5:技术参数--接种器具灭菌器参数1.该条款违反政府采购核心法律法规,构成违法限制2.该条款与设备特性、行业标准及监管政策严重冲突设备特性与生产模式决定检测报告前置无必要性3.直接违反财政部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政策4.同类采购案例已明确条款无效5.与行业采购惯例严重脱节6.该条款损害市场公平及公共采购利益,排斥中小微企业,违反中小企业扶持政策;7.违背科研设备采购“实用优先”的核心导向。

投诉事项6:技术参数--云屏55寸参数1.该条款违反政府采购核心法律法规,构成违法限制;2.违反政府采购规章关于采购需求的刚性要求;3.该条款与设备特性、行业标准及监管政策严重冲突;4.直接违反财政部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政策;5.同类采购案例已明确条款无效;6.与行业采购惯例严重脱节;7.涉案条款损害市场公平及公共采购利益;8.违背商用设备采购“功能优先”的核心导向。

投诉事项7:技术参数--顶部多模块电源供应装置参数1.该条款违反政府采购核心法律法规,构成法定违法情形;2.该条款与设备标准、行业惯例及监管政策严重冲突;3.同类监管案例已明确条款无效;4.该条款损害市场公平及公共采购利益,风险隐患突出。

投诉事项8:技术参数--空调设备清单参数,1.该条款违反政府采购核心法律法规,构成法定违法情形;2.降低采购竞争性,推高成本与廉政风险,涉案条款人为缩小潜在投标人范围,易引发多重风险;3.违背空调采购“能效优先、性价比导向”的核心原则。

投诉事项9:第四章评标办法--商务部分--信誉,1.视觉舒适度评分标准不合规,存在多重违法缺陷;2.评价体系与等级标准模糊,违反“评审因素量化”法定要求;3.认证要求表述违法,评审依据合法性存疑;4.评分梯度粗糙,无法体现产品质量差异;5.报告要求不完整,无法保障与所投产品的关联性。

投诉事项10:第五章评标办法--商务部分--信誉,1.培训人员资质要求系“量身定制”,构成差别待遇与歧视;2.资质要求与培训需求脱节,违反“需求匹配”法定原则;3“双证叠加”限定异常排他,明显指向特定供应商;4.忽视合法履约方式,排斥代理商及中小企业;5.资质要求逻辑矛盾,暴露“量身定制”漏洞。

投诉事项11:第四章评标办法--商务部分--信誉,一是证书与实验室空调核心采购需求无必要关联,属于无关条件设置;二是25个及以上证书的高分门槛仅少数特定供应商可满足,指向性极强;三是证书数量与产品质量无逻辑关联,违反评审因素量化原则。

投诉事项12:招标文件整体公平性的诉求(中心诉求)。当前文件中部分过于细化、带有特定指向且需辅以特定检测报告的技术要求,可能影响了招标的广泛竞争性和结果的公正性。

三、调查事实

经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对于投诉事项1、2、3、4、5、6、7、9、10、11所涉及内容,与采购人的实际需求相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以上内容具有排他性,投诉人的上述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对于投诉事项8,具有一定排他性,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成立。

对于投诉事项12不具体,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

四、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8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1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其他投诉事项不成立,均驳回投诉。

                                                                                                                                                                                                 2026年1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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