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告(沁财罚决(2026)第1号)

沁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6-03-09 00:00:00

公告内容文档
一、项目编号:沁政采磋商-2024-8
二、项目名称:沁阳市柏香镇人民政府沁阳市柏香镇Y020伏大公路(南段)改建工程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张*珑
地址:焦作
当事人2:曹*原
地址:焦作
当事人3:张*国
地址:济源
四、基本情况
2024年3月18日,张*珑、曹*原、张*国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沁阳市柏香镇Y020伏大公路(南段)改建工程”进行评审中因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出现影响中标结果的情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参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但未与其他专家协商进行有倾向性的评审”。你们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四款规定、《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参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情节轻微的裁量基准,符合《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对张*珑、曹*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3.责令退回沁阳市柏香镇Y020伏大公路(南段)改建工程项目评审费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4.暂停6个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
对张*国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六、其他补充事宜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沁阳市财政局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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