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01号)

禹州市财政局采购办 2026-02-11 00:00:00

公告内容文档
一、项目编号:禹财竞谈-2025-48
二、项目名称:禹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5年村卫生室雾化器、红外线理疗仪等医疗器械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刘某某 ;何某
地址:许昌市鄢陵县; 许昌市魏都区
四、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26日在禹州市卫健委2025年村卫生室雾化器、红外线理疗仪等医疗器械采购项目评审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进行评审,对不应该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河南康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给予了20%的价格扣除,但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章中小企业政策部分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价格给予20%(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河南康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声明两个标的生产厂家均为“中型企业”,谈判小组仍对河南康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报价扣除20%之后进行了评审,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节第十一条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第(一)项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但未与其他专家协商进行有倾向性的评审”。裁量基准:“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谈判小组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和第四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
2、退还在该项目中获得的评审费。
六、其他补充事宜
禹州市财政局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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