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5-1644 | ||||
| 二、项目名称:河南省交通运输调度指挥中心河南省智慧交通服务云平台—地理信息平台与内河航运综合监管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12月4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 ||||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号5层50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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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投诉事项: 1.投诉人已依法取得中标通知书,合同经要约承诺依法成立。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单方取消中标资格,实体违法。 2.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送达且公示、合同依法成立后,以协助处理质疑的名义组织评标委员会在招投标程序之外、评标定标均依法结束之后进行所谓重审,施压评标委员会针对法定招标程序定标环节已评审过、不涉无效投标认定的事项,在法定招标程序之外另签书面确认函,进而推翻评标委员会依法独立评审的定标结果,程序明显违法。招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违规重新评审意见,不属于评标现场的评审意见,依法应属无效。 3.投诉人因不可归责于投标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故障,未能按期提交合理性说明。但评标委员会经评审,不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定标和中标通知并公示,充分表明评标定标依法完成,不涉及投诉人报价合理性或无效投标问题。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据以取消投诉人中标资格的理由,涉及评标委员会反言,系定标后受其他因素影响而变更认定“报价不合理”、否定合法评标程序中评标委员会以实际行为和定标意见认定的“报价合理”。按照财政部相关政策规定,针对该情况,采购人应关注履约承诺和履约情况,即尊重依法中标法律效力,签署合同后加强履约管控,而不是违规操作,通过评标委员会另出意见的方式否定具备法律效力的中标通知。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河南省财政厅 | ||||
| 2026年4月16日 |
河南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35号)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2026-04-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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