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项目编号:浚财招标采购-2026-11 | ||
| 二、项目名称:浚县人民医院彩超采购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2月10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河南歆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316号4号楼7层706号D04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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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该项目评标存在明显倾向性,评分、评审不公,导致中标结果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本机关依法受理投诉后,调取了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人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专家评分明细表等材料,为查明事实,本机关于2026年4月17日依法组织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涉及的技术、商务部分评分进行了复核,复核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经查: (一)关于评审程序合法性的审查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均从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为确保评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避免地域性因素干扰,评审专家均从鹤壁市以外地区随机抽取。所有专家与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各投标人均无利害关系,符合法定回避要求。 (二)关于技术参数部分评分的审查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共二百余条,评分标准明确规定:每有一项一般参数不满足扣1分,每有一项带“★”参数不满足扣3分,30分扣完为止。 经查阅投诉人投标文件及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记录,专家评审并非简单核对投诉人自行填写的《技术参数偏离表》,而是依据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技术白皮书》等证明资料进行实质性响应审查。经比对,投诉人投标文件响应的技术参数与其提供的技术证明资料存在多处不符。举例如下: 1.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彩超一1.1项:用途:腹部、产科、妇科、心脏、小器官、泌尿、血管、儿科、神经、急诊、麻醉、其他。在投诉人备注的白皮书1.1中,实际描述为:腹部、妇科、产科、胎儿心脏、成人心脏、泌尿、新生儿、小儿、血管(外周、颅脑、腹部)、小器官、乳腺、肌骨、神经、急诊、介入、造影等临床诊断工作。该描述未包含采购文件要求的“麻醉”部分。 2.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彩超一2.5项:探头接口数量≥5个,均为无针式接口且大小一致。在投诉人备注的白皮书3.08中,实际描述为:主机前置5个常规探头接口,大小一致,5个全激活互通互用。该描述未明确是否为“无针式接口”。 3.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彩超一5.2项:血管内中膜自动实时测量功能,无需冻结图像,即可实时自动获取及更新6组IMT内膜厚度值。在投诉人备注的白皮书5.09中,实际描述为:血管测量软件包:冻结状态下,AutoIMT 内中膜自动测量,具备前、后壁同屏独立测量,并自动生成报告;实时状态下,对内中膜后壁进行描迹,从而实时地测量这段描迹的内中膜厚度值,自动获取多组测量,并自动生成报告。该项描述未体现出招标文件要求的6组IMT内膜厚度值。 4.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彩超一5.6.1项:自动分析病灶形态,分析结果并自动进入报告。在投诉人备注的白皮书4.12.1中,实际描述为支持乳腺扫查助手,乳腺病灶自动分析功能。该项描述未明确“自动进入报告”功能。 评标委员会依据上述响应与技术证明资料的差异,对照招标文件评审标准扣分,扣分理由明确。 原评标委员会复核结论显示:未发现漏评项或分值加总错误,未发现评分存在偏离招标文件评审标准的畸高畸低情形。 (三)关于实施方案、售后服务等其他部分评分的审查 经复核,投诉人的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售后服务方案,安装实施方案,培训计划等部分的得分,系评标委员会根据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具体内容,对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逐项评审得出。投诉人主张的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售后服务方案,安装实施方案,培训计划合计30分属于其单方面主观认知,不能替代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进行的专业评判。 (四)关于投诉人所称“倾向性、评审不公” 本机关特别指出:本项目评审专家均从鹤壁市以外地区随机抽取,从源头切断了本地专家与潜在供应商之间可能存在的关联。投诉人主张“该项目评标存在明显倾向性,评分、评审不公”,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受到非法干预、违反评审纪律等违法违规情形。 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工作已对投诉人及中标供应商的技术、商务部分得分进行了全面核对,复核结论为:原评分无误,维持原分。投诉人仅凭对评分结果的主观感受提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在无证据证明评审过程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或存在明显不公等情形的情况下,其评审意见应予以尊重。 综上所述,投诉人河南歆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浚县财政局 | ||
| 2026年4月24日 |
浚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第01号)
浚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2026-04-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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