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项目编号:方财招标采购-2026-8 | ||||
| 二、项目名称:方城县林业局2025年度其他国土绿化森林质量提升(森林抚育)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3月2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河南溪树农业有限公司 | ||||
| 地址:河南省西峡县回车镇八龙庙村坡头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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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事项: 1、中标供应商方城县绿源绿化森保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在投标过程中提交虚假财务报告及数据,且其在过往同周期内政府采购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财务数据存在巨大且无合理说明的矛盾和差距,存在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情形。该行为严重损害质疑人作为合法投标供应商的正当权益,现请求贵单位依法对其财务报告及数据真实性开展全面核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对本项目重新评审。我公司对此事项提出严重投诉。 2、采购人方城县林业局、采购代理机构南阳中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中,未依法公示法定信息,未完整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严重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原则,损害其他投标供应商的知情权、监督权,现请求贵单位依法责令限期补正公示,并对本项目资格审查、评审全过程的合规性开展全面核查。 3、采购代理机构南阳中育咨询有限公司收到投诉人于2026年4月2日提交的书面质疑函后,作出的质疑回复仅简单罗列相关法律条文,未针对质疑函中提出的核心质疑事项“中标供应商(方城县绿源绿化森保工程有限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进行任何实质性核查及回应,也未给出明确的核查结论,该质疑答复完全不符合法定答复要求,属于违法、无效答复。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关于投诉事项1,经核查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方城县绿源绿化森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该公司提供了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的2024年度的财务报表,同时也提供了用于证明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的2025年度的财务报表,且数据与投诉人投诉书中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致,表明中标候选人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及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求,在本项目投标响应中未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情形,中标结果有效,投诉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对本项目重新评审”的诉求不能支持。投诉人应当在其所参与的项目因权益受到损害时才能依法提起投诉,而投诉人反映的中标候选人在其他年度参加其他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的财务数据存在差距与本项目无关,不属于本机关针对本项目投诉事项裁定的范围,属于无效投诉。因此本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三条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因中标候选人在本项目中未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等相关扶持政策,被投诉人未公示其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上述政策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本项目公告内容符合上述要求,本项目在评审时所有投标人均通过了资格审查,因此未发生须告知投标人未通过资格审查原因的情形。在中标结果公告后,当相关投标人询问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时,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均通过短信或电话方式进行告知,本项目投诉人用13043776888(投诉书载明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的联系电话)询问时,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如实进行了告知,并向该电话发送了短信,证明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切实保障了投诉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因此,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阅采购代理机构南阳中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行为及回复,质疑处理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的程序,答复内容是否详尽充分也未影响投诉人提起投诉的权益,该公司在质疑处理中已尽到审慎职责。投诉人投诉该公司未实质性核查回应“中标供应商(方城县绿源绿化森保工程有限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实性”的问题,与本项目的中标结果无关,且核查中标候选人参与其他项目的财务数据已超出其处理权限,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2、3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方城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方城县财政局 | ||||
| 2026年4月24日 |
方城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1号)
方城县政府采购办
2026-04-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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