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项目编号:林财公开采购-2026-GK2 | ||
| 二、项目名称:林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购置道路清扫车辆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1月22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 ||
|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6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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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需求指向、倾向及限制性明显,框定了特定车型与制造商产品,削弱了项目竞争性与公正性,对潜在供应商构成不合理差别与歧视。 投诉事项2: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空间,易引发主观比较,难以确保评标公正统一。 投诉事项3:技术参数响应情况的分值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对应,未能全面涵盖所有技术参数,且总扣分超限,不符合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4:将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只有经招投标流程的业绩才有效,限制了对非招标项目的业绩认可,变相圈定了业绩类型。 投诉事项5:将第三方检验报告证明作为采购需求不合理,变相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检测,无形中加重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是以不合理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差别或歧视性待遇。 投诉事项6: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家级专利奖(环卫设备相关)、绿色工厂、售后服务相关认证并达到五星”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与货物本身性能、质量等关键要素无直接关联,违反相关法规中评审因素应与货物质量相关的规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的供应商。 投诉事项7:要求供应商在中标前具备“数字化售后服务平台”并设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货物质量无关,平台在故障处理及时性、有效性评判上存在局限,且高度依赖技术、缺乏面对面交流,增设投标人义务和成本,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8:付款方式中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 投诉人就上述投诉事项向林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天寻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质疑函、质疑答复函、佐证材料等材料。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综合以上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至八成立,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林州市财政局 | ||
| 2026年3月20日 |
林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3号)
安阳林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6-03-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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